第103章 鹿儿岛谈判中
出部分费用,具体须提供名单,核实后发放(战死者每人十两,重伤者每人五两,轻伤不算) 以上内容一式五份,交参加停战代表商议。 不得不说,德川家齐和大久保流通等人还是花费了心思的,但根本上是避重就轻,尤其对造成的人员和物资损失,以及故意忽略在军事对阵态势中处于劣势的现实。 而大清南院提出的停战条件: 甲琉球王国独立,萨摩藩不得干预,由大清驻兵保护。 乙萨摩藩释放琉球尚穆王,交还所掠琉球王室物品,若无法归还,则按折现贰拾万两赔偿损失。 丙萨摩藩赔偿大清一千四百万两。 丁萨摩藩撤出日向藩和大隅藩。 戊划定鹿儿岛港附近一千平方公里为自由贸易区,由大清、德川幕府直属共管。荷兰、英吉利、西班牙、葡萄牙可申请租借作为贸易、仓储经营使用,各国租借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公里,租期十年,可续租。租金按当地通行标准执行。 巳严惩萨摩藩大名岛津重豪、幕僚西乡隆盛和海军将领东乡平八郎等策划清萨战争的将领,按叛国罪判处斩立决。以此告慰中山岛一万余无辜的华族和琉球王室成员冤魂。 庚赔偿琉球物资损失费五百万两。 德川家齐等人对大清所提到的甲、乙、丁条款无异议。尤其是丁条款的提出,甚至让德川家齐有点幻觉,以为是盟友条款,但丙、戊、巳、庚条款的内容,却是冷冰冰的现实。当然拒绝接受,甚至拉拢参加谈判的西洋代表,一起反对大清的提议。 眼看大清和东瀛谈判相差太多,只能在接下来的几天,让大清南院谈判代表袁宗宝出面解释条款依据所在: 甲、乙条款内容各方均予以认可,无异议,全数支持,通过。 丙关于一千四百万两战争赔款数字的确定,并非拍脑袋想出来的,而是有数字支持:这场战争是萨摩藩大名发动的战争,一人发动战争,一代人对此负责。萨摩藩人口总计七十万人,按每人每年一两银子,则为七十万两,一代人二十年,每年七十万两,则为一千四万两。 似乎也有道理,可是萨摩藩地方狭小,如何赔付这巨额数字? 可以借款,可以卖地或租地,或按五十年分期支付,年利率不超百分之五。 如果借款,卖地或租地,或按五十年分期支付,似乎确实可行。 本条款经各方确认,按五十年分期支付办法执行,由江户幕府先行垫付。 全数支持,通过。(德川幕府双手赞成,每年垫付三十万两,潜在租借和关税商贸收益会翻番) 丁正是因为萨摩藩先后占领日向藩和大隅藩,才滋长了对外扩张的野心,如将其势力限定在封国范围内,则再无隐忧,而德川幕府取得两个藩属贡税,也是名正言顺之举。 全数支持,通过。(德川幕府双手赞成,从萨摩藩处收回日向和大隅两个藩属的贡税,解决德川将军府的收入赤字,何乐而不为。)